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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006-12-26 来源:南充一中 科室: 文章:佚名 摄影:佚名 审核: 编辑:佚名 点击:次 [打印]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草案也作出了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过去叫工读学校现在叫专门学校”,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认为,对在学校确实比较顽劣的学生不能开除了事,把他们送到专门学校去,如果表现好了,还可以复学。对已经行政、刑事处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允许其复学。总之,要让他接受完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草案规定,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学校、监护人应当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伞”。草案同时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草案还规定了罚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些地方已对开除学生作出严格规定,新疆乌鲁木齐市近期出台规定要求,开除高中生必须举行听证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说,此规定实施的目的是保障公开、公平地管理学生,以利于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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