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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南充一中高考考生必注意事项
2012-06-24 来源:南充一中 科室:教务处 文章:佚名 摄影:佚名 审核:  编辑:唐松 点击:次 [打印]

考生应注意的相关日程安排

6月4日          向区招办 交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6月5日下午      在区招办领取考生准考证(已录取的考生没有准考证)

6月6日          监考员培训

6月6日          考生熟悉考场

6月7-8日        普通高考

6月9日          藏文、彝文加试

6月9日8:30     外语口试(地点:先在南充十中食堂检录分组 后到小学部参加口试)6月13-15日      体育尖子专项测试及资格认定

6月15-17日      艺术尖子生测试

6月中旬          军事、武警院校和国防生招生政审

6月22日 晚      考生查分登记,公布统考及各类单招录取控制分数线

6月24日17:00前   填报提前批志愿高考志愿

6月24日15:30前  考生到校查分登记(3元/科),16:00学校将查分登记表交区招办

 6月25-26日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能测试

6月25-30日       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政审

6月25日晚       划定并公布军校军检、面试分数线

6月26日17:00前  艺体考生填报本、专科批次志愿

 6月27-29日     军队、武警院校招生面试和军检

6月28日         公布艺体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

6月28日12:00前  填报提前批以外高考志愿

7月4日-约8月18日 普通高校、高中中专招生录取

特别提示:

填报、修改志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网络关闭,考生再也进不了填报系统。

考生要牢记自己的: 报名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及密码(严禁泄露自己密码),这些信息常用到。

高考结束后,关于高考的信息,由于省考试院要求通知的时间短,而我校的参考考生1千多,为不影响考生网填志愿等时间,学校教务处将给考生高考报名时登记的手机发短信通知,未登记手机号或因手机号码随意更改而又未上报学校教务处,导致学校联系不上考生,考生自行承担后果。请留意保持手机畅通,关注短信。

 

在一个批次内,若还须第二次征集志愿,则第二次征集时间一般在第一次征集的第二天或第三天。请考生务必留意网上信息,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四川省教育考试院.cn或www.四川省教育考试院.中国)、《高校招生》杂志、《招生考试报》和招生考试信息网(www.zk789.net)等渠道查询。

高考考生必读的注意事项

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考《考试规则》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在每科考试前30分钟(语文科考前35分钟)在本考场门前排队有秩序地接受安全检查,切忌拥挤、推搡。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金属物品,一般禁带物品须存放在小件物品置放处。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高考体检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放在考桌上角的座位号旁。除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墨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如书包、文具盒、各种“垫板”、任何书籍、报纸、纸张、计算尺、计算器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

    手表等计时器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置有挂钟仅作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考生不得着校服、制服参加考试,尽量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

    三、试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后,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在监考员粘贴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若无误,考生须在答题卡的规定区域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并在答题卡背面左上角用2B铅笔填涂自己的座位号。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考生禁填。得到试卷后,考生须核对试卷是否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有无破损。

    条形码作为扫描中识别考生信息的主要依据,考生应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严禁在条形码上面写画,若发现条形码有损坏、错贴,考生不能作任何处理,立即报告监考员。

    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得折叠,不得撕破。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五、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堂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六、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分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书写,书写时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红笔、蓝色钢笔或圆珠笔等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描清楚。

    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内答题,切不可超出答题区域的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凡印有方格的试卷,要一字一格书写;一律不准使用添卷纸,也不准答在草稿纸上。答题时若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或用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七、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在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待监考员走近后询问;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

    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须再次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八、考场内保持安静。考生应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卷。提前出场的考生要按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出场。考生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并按照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逐一检查后依次出场。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有关规定,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国家如有新规定则从其新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五、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作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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